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知识产权发布时间:2023-04-11浏览次数:13




第一条  为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体系,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体系建设的意见》、《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修订版)》和《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0-2015)》,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承担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机构,是培养培训知识产权人才的平台。
第三条  培训基地根据地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省内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优势及示范企业、服务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区域布局、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校企共建、注重实效”的原则分批建设和分级管理,建设经费以培训基地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
第四条  省级培训基地建设工程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协调,全省知识产权系统共同实施。各方职责如下:
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培训基地的规划、审批、指导、管理、考核工作。
(二)研究制定培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政策和措施,积极扶持培训基地学科发展和学术带头人培养。
(三)通过项目委托形式,支持培训基地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科学研究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培训基地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 
 二、培训基地所在的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培训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
(二)负责培训基地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等硬件条件建设,为培训基地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等保障条件,根据培训基地建设的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配套经费。
(三)积极推动财政支持的知识产权研究、培训项目的实施。
 三、培训基地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培训基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培训基地制定发展规划和培训计划。
(二)参与培训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提供人才培训、教学研究、师资培训、教材开发和远程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
(三)促进“校企共建”联合培训模式,组织开展基地总结考核、信息交流等工作。
 四、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
(二)建设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完善或编纂知识产权教材,规范教学实践管理。
(三)承接有关部门、企业委托的专项培训任务,主动面向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服务和公益性培训项目。
(四)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以及合作交流等活动。
(五)每年12月5日前,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培训基地建设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具备良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基础和一定社会影响的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优势及示范企业、服务机构,在培训基地考核年,可以申报培训基地。申报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两年内,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双提升达到20%以上
(二)知识产权教学培训工作团队基本形成,拥有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和具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开展知识产权社会培训所需要的教学设施、实训场所和辅助设施。
(四)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急需紧缺知识产权人才,在知识产权文化、经济、管理、信息、法律、实务等方面遴选或编写知识产权教材,开设有相关知识产权课程。
(五)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六)承办过知识产权相关培训项目。
第六条  培训基地申报及设立程序: 
(一)申报单位编制《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方案》,填写《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申报书》,经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审核同意后,报送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二)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将申报单位列入省级培训基地培育单位,拨付培训基地筹建启动资金,根据申报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和评审。
(三)通过考察和评审的,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予以批准设立,签订《共建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框架协议》并授牌。
第七条  培训基地实行全省知识产权系统行政区域属地化管理。培训基地与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要共同建立培训基地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培训基地的总体规划、协调与管理,协商制定培训基地联合管理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由培训基地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州培训基地负责人担任,双方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设置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培训基地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培训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讨班或进修班;加强知识产权教学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及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国际交流等活动;根据社会需求,面向公众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培训和实施公益性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未按培训标准实施培训或管理混乱的,给予基地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总结,每2年为一个周期对培训基地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培训基地资格,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培训工作实施、教学质量效果、师资队伍培育、校企共建成效、设施设备更新、经费使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学员学籍登记和培训过程有关档案资料留存管理等情况,以及培训诚信度和社会认可度等各项内容。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