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我院的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管理工作应贯穿于研究课题的立项、鉴定、新技术开发、科技合作、发明奖励以及专利申请、实施和处理专利纠纷等各方面。
第三条 专利权
1、执行学院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
2、学院教职工的非职务发明,须经所在单位初审出具证明后,经科研处审查同意,方可提出申请。
3、学院与外单位协作或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双方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持有。
第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一般从课题科研经费中支付。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费用,均由申请人自理。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学院对发明人予以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奖金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金5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金200元。
第六条 凡属学院的专利实施后,每年应从实施发明创造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适当比例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提取比例由科研处与有关单位商定,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