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实施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规范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旨在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全省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项目实施遵循“公开公平、注重实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为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基础。在湖北省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工作3年以上(含3年),在知识产权服务主营业务方面有较好的成绩,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平台建设、服务机构引育、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符合申报指南具体要求,且能为申报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工作支持。
(二)项目申报主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尊重知识产权,重视社会责任,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建立了良好的知识产权和社会诚信管理机制,未有涉嫌故意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以及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形。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申报书》以及申报指南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省知识产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主体可按照要求准备材料进行申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工作。
(二)逐级推荐。由所在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初审和推荐。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所在单位就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培训项目可以直接申报。
(三)形式审查。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四)专家评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性质在已有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专家评审采取会议或网上评审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可视情增加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
(五)项目立项。责任处室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初步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择优确定拟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项目实施内容、目标、经费以及考核、验收指标。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相应支持。
第六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该项目资格。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内容
(一)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生态环境。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服务向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保险、资产评估等增值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积极参与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评选、服务标准推广、专利撰写文件评查和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评比等,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质量。增强湖北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服务出口能力,更好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水平开放。
(二)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加快知识产权服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和供给,主动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设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建立联盟,提供公共服务。引导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
(三)培育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发展为依托,推动建立园区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开展品牌价值提升行动,通过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鼓励有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加强与国际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支持依规在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培育一批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导服务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及工作站。鼓励中小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四)培养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强化知识产权服务领军人才培育,完善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鼓励服务机构吸引知名院校高学历人才加入知识产权服务业,特别是吸引“卡脖子”领域高端实务人才加入湖北本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高校结合企业需求提供“订单式”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养。支持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开展系统规范、层次各异、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专业能力培训。
第八条 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自签订任务书之日起计算。项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任务完成2个月内向所在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结题验收。
第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供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验收申请表、执行情况总结、经费决算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须接受省知识产权局和省、市财政、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各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因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没有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存在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此后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知识产权局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