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优化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服务科技创新、助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2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和省公安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作配合,包括协调会商、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执法协作、信息共享、专业支撑、研究培训和宣传教育等事项。
第三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公安局结合实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定期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议,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协调信息发布和舆情研判等;每年度拟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合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协同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移送的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案,并书面告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场所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驰名商标、优势商标协同保护机制,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组织开展政企联合执法。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时,如遇恶意阻挠、恐吓或者暴力抗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主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支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单位为公安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动“专利检索与分析系统”“湖北省商标大数据分析系统”向公安机关开放。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商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核实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的刑事案件时,经审查,商标(专利)权利人或者法院对涉案商标(专利)进行鉴定并出具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相关鉴定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
第十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调查研究,共建共享专家人才库,共同组织开展研究、培训等活动,分析研判重点行业领域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形势,排查可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营商环境、科技创新的风险隐患,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协同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10中国品牌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益广告等媒介,以典型案例通报、案件研讨交流、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等方式,创新宣传方式,找准宣传亮点,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和省公安厅定期对查办侦破重大案件、推进协作机制、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中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